——恶法下的10个荒谬现象

林柏仪
如果要说,在当代中国,最经常被政府用来镇压异议者的罪名是什么,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可谓高居榜首。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7年替代“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近来维权网所撰写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指出根据中国政府出版的《2007年中国法律年鉴》,有604人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遭到逮捕。政治社会异议者,更是经常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罪名起诉,历来的部分受难者事件,可于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8/02/200802150131.shtml一窥端倪。
仔细检视,我们不难发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内容及当局在操作中,有诸多荒谬之处;而把这些用于众多异议者身上,废除了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应有的法治标准。我将在此阐述我观察到的十项荒谬现象,并论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中国当前的现实意义,尝试进行整体批判。
一、转载“反动文章”也要入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常被批评的原因在于:究竟什么是“煽动”?什么是“颠覆”?什么是“国家政权”?它们根本就是缺乏明确定义的概念,是执政者恣意镇压的工具。
举例而言,官方罗织罪名的过程中,经常称这些异议者散播了“反动文章”,所以要遭受刑罚。但究竟什么是“反动文章”?官方当然不可能给出个定义或交代。实际运行中,只要被觉得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就算是“反动网站”、“反动文章”,甚至只是转载、编辑,也一样要入罪。
查阅中国各级法院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裁判书,可以得到证明。例如,就李秦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刑一终字第208号):“2001年4、5月间,被告人李秦华多次绕过封锁登录‘港自联’等反动网站,浏览、下载了大量有关‘六四’的反动文章、照片、影音等资料。2001年6月至8月间,李秦华制作了《共党六四血》个人主页,从‘港自联’网站里下载了100多幅极具煽动性的‘六四’照片和有关文章,并粘贴到其主页上,……并开辟了征集有关‘六四’材料的专栏和访客留言专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秦华在网上制作个人主页发布‘六四’反动信息,散布反动言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这样仅仅转载“反动”文章,就被定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在国外发表文章也受管辖
当局镇压的对象,甚至还延伸到了在国外的行为,特别是对在国外网站发表文章。
例如,2006年期间的“爱琴海”案。该网站主办人张建红,以“力虹”为笔名,撰写了110余篇文章,在国外网站上发表,被中国官方指称:“其中的60余篇文章中,张建红大肆诽谤和诋毁中国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作出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张建红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这样夸张地起诉和判刑,简直令人不可思议。这其实是指称:所有中国人(甚至也包括外国人)在国外发表批评中国政府的言论,都可能被政府视为犯罪行为;只要中国政府想,都可以将他们逮捕入狱,特别是那些在中国境内的异议者。
三、装扮成维护了充分辩护权的公平审判
然而,中国政府却偶尔还是要装模作样,声称这些审判都是“公平审判”,合乎中国法律程序,用以将镇压异议者的严酷行为合法合理化。
例如在上述张建红的案子中,官方还要主动透过媒体对外声称:“本案审理期间,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张建红的诉讼权利,张建红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由此,中国当局将一起以言治罪的伪审判,打扮为是充分维护了被告辩护权的公平审判。
这样的作法,也体现在各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上,当局允许被告依法聘请律师,允许其在法庭上辩护,宣判依循法庭的仪式,等等。然而这些表面形式,掩盖不了一个基本事实:判决其实早已内定了,甚至有党的政法委员会参与其中(重大案件,特别是政治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所谓法庭的“公平审判”不过是走过场、演戏罢了。
四、转换、编织其它罪名
有的时候,中国政府觉得,给所有异议者都硬是安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实在千篇一律,也太过牵强,于是,他们就罗织其它罪名,给异议者治罪,总之就是要惩罚他们,让他们吃到苦头,杀一儆百。
例如,2006年福州李长青案。福建省全州县的李长青原本是《福州日报》记者、采访部副主任,因向美国博讯中文网站投稿,揭露当地爆发“登革热”而政府不作为,于是,他先是被当局起诉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尔后,当局觉得这个罪名实在勉强,最终李长青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罪名,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长青曾对媒体披露:当局查不到指控他“煽动颠覆”的证据,于是放弃了该指控,但却另立罪名“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硬要他入狱。
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竟成了嫁祸工具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竟然还成为新兴的嫁祸工具。
2001年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杨洪林原本是上海市第五钢铁厂职工,后来下岗后,出外旅游途经长治市,与长治市无业人员刘党振、张江明、刘长廷等结识,并多次在一起赌博。由于杨赌博输了钱,认为是被张江明等人所骗,即产生报复之念。当年7月7日,杨洪林以“张江明”的名义,打印了100份招聘广告,并带回旅店,在招聘广告空余处书写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性质的攻击性语言,并在长治市英雄街等繁华地段张贴30余份,将剩余的广告抛至市公安局院内及街道旁。
这样的嫁祸手段,固然恶劣,但荒谬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可以因言之罪,其广而普之,“深入人心”,市井小民无不知其厉害,由此杨洪林耍了这个手段,嫁祸他人。
该案被侦破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判决杨洪林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嫁祸他人也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官方也自知难以自圆其说,于是在被告上诉后,改为诬告罪。
六、批评已故领袖也算诽谤
2004年12月24日,更是发生了一起政府诬陷人民诽谤,替已故领袖控告的案件。
据媒体报道,郑州工运领袖张汝泉、张正耀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三年徒刑。案情是:2003年9月上旬,张汝泉应张正耀恳请,写了一篇题目为“毛泽东——我们永远的领袖”的文章。该文批评了邓小平和江泽民。为此,张汝泉、张正耀分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拘留,之后被正式逮捕,郑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节严重”提起公诉。最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张、张二人各三年徒刑。
该案的起诉与判决的荒谬之处在于,当事人张汝泉、张正耀只不过是写文章批评了邓小平和江泽民。假如张汝泉真的散布了什么“不实言论”,恶意诽谤而伤害到了邓小平或江泽民的权益,也该是由这两位当事人主动提出侦查的告诉要求,检察单位才能侦办;岂能因为邓、江曾是国家领袖,司法部门便可越俎代疱?何况,“被诽谤”的邓小平早已过世,法院又如何证明张汝泉的言论是不实言论,且邓小平认为对他造成了损害?更荒谬的是,只因为批评领袖,就犯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该罪名说不过去,又改成了诽谤罪。总之,党的领袖不能批评,批评就是大罪,就要坐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都是欲加之罪,用以镇压民言。
七、入侵人民电子信箱也属正当侦查程序
政府在起诉公民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时,在侦查程序上恣意地侵犯人权,完全违背刑事诉讼上的正当程序。
举例而言,2009年刘晓波因为《零八宪章》被起诉。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决书中明白写道:“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年11月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试问:刘晓波未将自己的密码告知检警单位,检警单位如何“通过密码登陆邮箱”?显然,当局是非法侵入私人信箱。为了打压异议者,政府连最基本的人民信息权利也可以恣意地侵犯。过去常听说的是中国当局监控国内外异议者的通讯,窃听电话或拆检信件,如今甚至可以在没有密码的情况,依然能入侵人民电子邮件信箱,竟还堂而皇之地当作法院审判上的呈堂证供,实在惊人。谷歌选择撤出中国大陆,原因之一,就是中国政府不顾人民信息权利,要求侵入异议者信箱。监控国内外异议者的通讯,侵入他们的电邮信箱,窃听他们的电话,扣留拆检他们的信件,中国当局从来如此,肆无忌惮,这些早就是公开的秘密。谷歌被迫撤出中国大陆,原因就是中国政府践踏言论自由,非法侵入异议者信箱。
八、找御用学者帮恶法背书
中国政府日益感受到国内外法学界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批评和谴责——它被称为恶法、没有合理性;该法的正当性逐渐丧失,于是,他们除了“来硬的”,抓人定罪入狱之外,还要“来软的”,找御用学者帮该恶法背书。
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二审宣判后,中国官方媒体采访了“著名刑法学者、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为该判决的“正当性”造势。
该教授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各国都有的法律、言论自由本来就需要受到限制……“当前多数国家刑法中都有侮辱、诽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的规定。比如,德国刑法第90条b规定了针对宪法机构实施敌对宪法的诋毁犯罪;瑞典刑法典第16章第5条规定了煽动规避公民义务或者违抗公共机构的犯罪;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在西方国家以煽动治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比如,美国在上个世纪就先后审理了申克邮寄反征兵传单,煽动军人反抗服役案;艾布拉姆斯印制、张贴反对美国出兵的传单,呼吁军火业工人进行总罢工案等。”
然而,他举出了这么一大串的各国例子,却没有仔细考察该等法律在这些国家中的实际运作,构成要件的严格程度为何。这不过是说“他们有恶法,所以我们有,又何妨?”对之,笔者实在难以苟同。
九、妖魔化国际人权声浪
另外,当遭遇到国际声浪质疑时,中国官方则是祭出民族主义,妖魔化国际人权声浪是有意“干涉内政”、把人权问题当作“政治工具” 。
不久以前,由《环球时报》记者撰写、转载至官方网站“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文章“欧洲议会又拿人权压中国”,就是这样的立场。文章写到:“亚欧北京峰会召开前夕,欧洲议会却发出不和谐声音,该议会于当地时间23日上午11时投票决定,将2008年萨哈罗夫人权奖授予已被中国法院判刑的胡佳。欧洲议会选择这个时机显然是想借亚欧峰会向中国施压。”“中方对此提出强烈抗议。外交部发言人秦刚23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我们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胡佳是由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刑的罪犯。把这样的奖项颁给一个罪犯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干涉,也是对人权的不尊重,与人权宗旨背道而驰。中方就此向欧盟方面提出严正交涉。”该报道并且还采访了一位匿名的专家,他表示“欧洲没几个人了解胡佳的所作所为,人权奖是欧洲议会借以向中国施压的政治工具。至于胡佳还是其他什么人得并不重要。”
欧美国家可能的确有不真诚地关心人权,而会将人权议题当作政治工具来作为国际交涉的手段的事情。但问题是,这就代表了人权议题不重要吗?中国政府镇压异议者,不该被谴责吗?
十、不予响应批评与建言
目前,中国政府没有认真从法制的角度考虑类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恶法,而是将所有批判声浪不予理会,坚持这是应有的中国法律。
2003年8月的《北京之春》杂志上,李建强等律师、法律学人率先发表了“关于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建议书”,公开呼吁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或修改《刑法》105条第二款、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发起了反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第一波。
当时公开联署的律师、法律学人和知识界人士包括:李建强律师(青岛)、刘瑞峰(青岛)、郭国汀教授/律师(上海)、王继海(上海)、苏波律师(广西)、孟庆强律师(山东)、朱传清教师(山东)、李君友律师(山东)、宋小芳律师(甘肃)、巩南律师(河南)、李苏滨律师(河南)、刘华玲律师(湖南)、徐忠律师(淄博)、唐远瞩律师(长沙)、陈航海律师(江西)等。
而其它包括维权网、独立中文笔会等团体,或是法政学者个人,也都曾呼吁废弃或修正这一法令。他们逐一论证为何该法令不当,包括“过度模糊的定义”、“可以任意解释”、“执法过重成为政治工具”等等。细查他们呼吁文章中的论证水平,都相对逻辑严谨、言之成理。然而,中国当局却从未认真响应过民间的批判声浪,并且对这些来自民间的批评进行严厉的镇压。
恶法下一再发生的悲剧该如何避免?我们需要进一步检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实际背景和意义,才能做出更完整的思考。
(待续)
注:作者为英国伦敦大学Goldsmiths学院社会学博士生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透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下)
——中国威权资本主义下的政经利益犯
林柏仪
(接上期)
维权网2008年2月发表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指出:中国官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止了“反革命”罪,以“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
当时,许多评论家对这一将刑法制度从政治中脱离的改革作了正面评价。但是,后来的经验证实这种脱离并没有兑现。各种国家安全罪仍然经常被用来惩罚行使中国宪
法和国际人权法保障的表达自由的公民。”这是中国“换汤不换药”的恶法状况。
该文进一步指出:“关注中国人权的美国非政府组织对话基金会认为,2006年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数比2005年增加了许多。对话基金会的报告指出,其人数2006年
是2005年的一倍。”
我们需要了解:这样一种“换汤不换药”,甚至“更加扩张”的恶法,究竟其背后的动力为何?有没有什么根本上的改变?
关注法律背后的社会关系
今年6月我和友人到香港参访时,和一个深圳青年谈了许久。他跟我抱怨了不少中国的政治状况、并且忧心忡忡地表示:“中国目前的社会,实在是太不公平了!”然
而,当讨论到该如何可能改变这样的状况时,他却始终无奈地说:“实在很难,没有办法”,“在中国只要踏过红线,碰到敏感议题,政府一定会来阻止你”。这让我
真实地感受到,中国威权镇压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如此之大,普遍地在中国人民心中留下了痕迹:挑战政府的事碰不得。而能造就这样的效应,“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的实行,有着关键的影响。
英国兰开司特大学(University of Lancaster)社会系教授Bob Jessop长年研究国家机器,他强调要将法律和国家当作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展现。也就是说,不将
法律和国家给予本质化,赋予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角色,而是要将与其连结的社会关系一并观察,才能够清楚理解它们的内涵与逻辑。这样的说法或许有些抽象,但套用
到中国“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看,会有新的启发。
过去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恶法的批判,多数是依循着该法的内容与逻辑进行,例如指出其作为一项刑法,相关的“构成要件”是否合理。当然,这往往也是一
种相对“安全”的策略:就法论法,似乎能减少中共政权的封杀。然而,Jessop的理论提醒:我们要关注的不只是这些罪名的内容和逻辑,而是要一并将其延伸,来探
索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为何,因为,这背后的“社会关系”,才是维持恶法的基础所在,或者甚至可以说,所谓的“恶法”本身就可以视为是一种社会关系,
是一种由国家机器所运行的“政策”。通过国家与社会双边互动而构成法律的观点,我们可以更深入地分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恶法是中国国家和社会什么样
的“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治理“策略”。
恶法实践透露的中国威权资本主义
循着这样的思考路径,我们在关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时,需要同时批判中国目前实行的政治经济模式———“威权资本主义”。是这样的政治经济模式,支持创
造这样的法律罪名当作政治工具,来镇压公民的人权。恶法和政经体制两者,在设置上和实践上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以中国政府现在大力推动的“和谐社会”、“维稳”为例。我们在上回已经谈到诸多例子,中国政府为了追求“和谐”“稳定”,不惜大力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
罪名镇压社会中的异议者和反抗者。然而,要注意,这样的镇压和控制,越来越有着“选择性”:政府不只是憎恨那些散播反政府言论的人,他们更憎恨那些干扰“威
权资本主义”运行、戳破官商勾结、断其财路的人。
对付这些侵犯到他们利益的异议者,政府采取的手段甚至不是公开地在法院冠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有时甚至暗中勾结黑道,把反抗者神不知鬼不觉地“处
理”掉。自从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这在各地方政府的暴政中,特别能够看到。为了要维护招来厂商的黑金暴利,各种镇压人民的黑白手段,地方父母官都干得出
来,其中许多以法律名义将人入罪。所谓的维护“和谐社会”,也就是要维护能让统治阶级获益的“威权资本主义”。
从“政治思想犯”到“政经利益犯”
进一步说,通过历史性地分析我们将能发现,在1980年代“改革开放”前,过去的“反革命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属于中国“威权社会主义”的产物,其主
要针对的对象,是被中共政权认为不合乎社会主义的异议者。这是传统意义下的“政治思想犯”,政府镇压思想上的异议者,维护社会主义思想和体制。
然而到了1997年,经历了十余年“改革开放”之后,“反革命罪”及“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替换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表面上,前后两
个罪刑都是缺乏明确标准、任意罗织政治罪名的恶法,然而究其背后所代表的社会力与社会关系,却有着关键区别。在实践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经不是真正
用以处置“反革命”、实行“社会主义”的刑罚,而是成为中共当前“威权资本主义”的打手,维护的是官商具体的政经利益。
这前后两者罪刑的差别在哪?最大的差别在于,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镇压异议者的力量,已经不只是中共官方而已,而更包括了“资本”的力量,以及一连串
地方官僚与资本勾结形成的“政经复合体”。过去,顶多只有得罪官方的异议者,可能遭受刑罚处置;然而在今日,不只是得罪官方,连得罪和官方关系密切的大资方
,也可能因为意见不同而锒铛入狱。处置的对象,从过去单纯的“政治思想犯”,延伸到成为今日的“政经利益犯”。整体来说,控制的范围更是广大,而控制的目标
,更是超出了过去的“政治计划”,而成了促进“资本不断积累”的禁脔。
因此,不只是要“颠覆政权”的“革命分子”可能遭遇不测,在这个年代,只要是影响资本利益的各种劳工权益、环境权益的“维权分子”,或“工运分子”、“农运
分子”都可能是中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要处置的对象。又或者,官方对于威胁较轻的民间活动,也会在祭出刑法之外,采取其它阻挠措施
,这使得仅仅是要“扶贫”等民间组织也不得发展,只因为其在活动中随时可能触犯权贵的利益,一不小心就成了“政经利益犯”。
扶贫沦为政经利益犯的实例
举例而言,就在今年的2月,享誉国际、积极投入消灭贫穷工作的“乐施会”(Oxfam),其香港分部举办的青年活动,也遭中共教育部党组的公开封杀。
当时中国官方发出一份《防止香港乐施会招聘大学志愿者》的紧急通知到各大学,指称:“香港乐施会属于竭力向我内地渗透的非政府组织,且其负责人是反对派骨干
。鉴于我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的特殊性,要断绝与其任何来往,不与其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警惕,认识到香港乐施会招聘我大学
生志愿者的用心不善,切实做好防范工作。”在强而有力、一条鞭的党务系统下,中国官方也的确成功阻挠了中国青年向香港乐施会学习扶贫工作的可能。
消息传出,民间维权人士纷纷大叹不可思议,因为长期以来,香港乐施会在中国的相关活动,就是走着“不批评中国政府”、“不直接介入维权活动”的“温和NGO路
线”。然而,连温和的香港乐施会,要办个“实习青年招募”,都招来中共政权如此打压,更别提其它更深入的社运组织要如何发展了。
一个合理的结论是:问题已经不是运动人士态度温和与否、批不批评党,而是只要从事的活动凸显了当前中国政经体制的矛盾所在——威权资本主义下的阶级压迫——
就成了必须要被镇压的对象。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标榜“温和”的维权组织或维权人士,同样遭到了中共官方的封杀,因为他们的活动,触及了这个体制继续运行的
利益。
虽然目前遭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罪镇压的人士,依然不少是传统上的“政治思想犯”,然而也有了倾斜的轨迹,越来越多的触及到资本利益的“政
经利益犯”,成为中国官方选择性镇压的对象。我们需要正视这样变迁背后代表的意义,才能理解诸多国家安全罪实践上的动力轨迹为何。
中国威权资本主义镇压异议者的三个动力轨迹
我们可以试着指出中国威权资本主义镇压“政经利益犯”,至少存在着三个动力轨迹。
第一、中国政权对异议者的镇压活动,日益受到资本利益的影响。如前所述,过去实施“威权社会主义”模式的中国,其政治控制主要是为了政权自身的稳定,以及有
意推行的思想和实践。然而在“威权资本主义”的今日,中国政权不只得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政治控制,还得为资本利益服务,以让此政经体制得以继续运作。例如,当
前中国政权对各种罢工、工会、劳资冲突的介入,甚至对于带头工运分子的镇压,都反映着这样的轨迹:不只是因为他们的“思想有问题”,而是他们妨碍到了具体的
“政经利益”,特别是资本的利益。
第二、中国的威权资本主义采取了一种“地方相互竞争”的模式,让各个地方政府为了发展自身的政经利益,努力站在资本的角度与其结合,甚至不惜牺牲任何人民的
利益。如同我们观察到的,中国当前的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成为中央政府之外,镇压异议者最大的原凶,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背后反映了,不论是来自法律或是事
实上的政治镇压,都和“政经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在“地方相互竞争”的模式之下,地方政府甚至可能有着带头镇压异议者的主要动力。
第三、资本主义内部的经济危机规律,使得采取威权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中国政权,必须在危机来临时,采取更加严厉、更加细微的政治控制手段,来弭平将使危机更
加剧烈的任何挑战者。我们可以发现,自从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内部的各种阶级冲突已经越来越明显,而也正是在此时,中国官方对各种异议者的镇压,有着
越演越烈的趋势。尽管有时表面上是以疏通的方式呈现,但都反映了: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中共政权,越来越受到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限制,而资本主义内在的危机问
题,不但迫使中共采取各式各样的政治控制,甚至也预言了下一波中国巨大政经危机或变革的来到。
这些对镇压动力轨迹的分析,也是期望提醒当代的中国异议者:在对抗“中共政权”之外,“资本”也必然会是异议者需要对抗的对象。唯有将两者共同纳入分析,透
视基于他们利益轨迹而来的种种镇压,才能理解我们为何被镇压,恶法为谁而服务。
总结来说,要透视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背后所显现的压迫来源,单单靠“去政治经济分析的自由主义人权论述”,是不足够的。我们必须要结合批判性的政经分析,指
出那一整套支持、运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背后黑手,予以痛击。特别是需要提醒到:不能天真地认为,中国拥抱了西方的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中国人民的人权
就会到来;恰恰相反,在资本主义的获利需求以及其和威权中国的结合下,中国成为了世界的生产工厂,为了利润,为了政商勾结,中国人民的人权更是如同风中残烛
,随时有被侵害的可能。
结语:期许广大的人权关注
有意拿起镇压工具的统治力量,越来越复杂;然而,被镇压的人民一端,将会如何面对?
我的朋友告诉我,中国政府现在对付维权运动,有三大准则:“去串连、去领导、去多数”,通过这些控制手法,来让所有的维权运动成为孤立的少数事件。这不但维
护了中国政权的稳定,也使得当前的“世界工厂”,能继续运行不坠。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控制手法是怎么奏效的?不是因为那些维权行动者真的被断绝了
联系,成为个别的行动者,而是因为多数的中国人民,不但没有投入行动支持,反而冷眼旁观,甚至是成为支持镇压的意见帮凶。自然而然,维权也只能是个别事件,
无法成为政治运动。
然而,当政治运动成为维权行动者的个人抵抗时,这样的政治运动还有可能维系吗?基本上是困难的。当那些“烈士”成为孤单的个人,他们的家人只能隐蔽在阴暗的
角落中,不但没获得肯定,甚至是连安全都难以确保,这样的环境,又怎么能说服新一代的行动者要为理念牺牲,当那只扑火的飞蛾呢?更何况,如今我们要面对的敌
人,恐怕已经不只是一个“政党”或“政权”而已,而是权力和资本交错的一套威权资本主义政经体制。
面对当代中国的威权资本主义体制,我们有充足支持变革的声音吗?我们要问:我们新一代的中国朋友,真诚关心自身以外,整体政治经济要变革吗?如果是,我们不
该让这些受难者成为个别被噤声的烈士;星火燎原需要广大的要求改革的力量支持。在下一次镇压到来之前,让我们牵起手,一起在认识问题的过程中,看清楚压迫来
源的轨迹,缓缓地向前迈进。倘若我们都看到,那条“红线”有踏过去的必要,与其是让烈士悲剧一再上演,不如更多人一起走过去吧!
注:作者为英国伦敦大学Goldsmiths学院社会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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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制建设,扩大公民社会的空间,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服务。